2010-12-23 10:44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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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重回“口袋罪”?
公诉机关江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江宁区法院也以此罪名定罪判刑。
据了解,“非法经营罪”是由1997年修订前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一个新罪名,而“投机倒把罪”正因为适用范围过广、常发生随意入人于罪的情况,才被司法工作者戏称为“口袋罪”,意喻“什么都往里装”。
原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向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当初修订“投机倒把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其被不当解释、扩大适用。他指出,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罪在适用法律的恰当性上存疑。
阮齐林分析道,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符合刑法第225条(一)、(二)、(三)项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且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巨大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对这一概况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取审慎态度,原则上以司法解释和成熟判例认可的行为才能据此定罪判刑,但“外挂代练”的行为,尚未见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他特别强调,经营行为不合法并不等同于“非法经营罪”,对于刑法所列举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学界多主张本着刑法歉抑取向(即收缩刑罚的适用范围),先考虑适用经济、行政法规进行规制,追究经济的、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都难以规制时,才考虑动用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惩处。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许昔龙向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非法出版物要么是内容非法(反动,涉黄等),要么是出版程序非法,即缺少相关法定的手续,而利用“外挂”“代练”行为很难与非法出版物等同起来。他指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为“代练”行为设置准入门槛,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董杰夫妇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与此类似,阮齐林也表示,“外挂代练”的行为无疑侵害了网游运营公司的利益,侵害了其他正常网游玩家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谨慎从事。
他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触犯刑律。而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价值之一是,公民可预测原则,即公民应当有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定罪判刑法律后果,才予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性质不明,被告人不可能预测自己的行为会招致刑法惩罚,对他们定罪判刑不合可预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