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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再次起诉人人网“山寨偷菜”

  2011-05-11 09:47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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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人网于5月4日登陆纽交所之际,与人人网打了3年官司的开心网,选择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这天,以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次审理“真假开心网”案。

  早在2008年3月,定位为“办公室传播”的开心网横空出世,让不少公司老板们大伤脑筋。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员工上瘾的比例高达一半以上。到2009年6月,开心网在15个月时间内迅速发展到3000万用户,页面浏览量达7亿,被称为中国式社交网站。

  正当开心网借“偷菜”游戏迅速崛起时,开心网的创立者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网景公司的人人网发生摩擦,起因是千橡购买了“kaixin.com”域名后建立了一个山寨开心网,据说劫走了3000多万本属于开心网的用户。

  2009年5月,开心网状告千橡旗下的开心网kaixin.com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用开心网名称和域名“kaixin.com”,并索赔1000万元。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真假开心网案”做出判决,千橡因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40万元,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

  按照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千橡公司虽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故千橡方面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后,2010年11月,开心网继续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千橡网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今年4月1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即认定千橡的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开办社交网站,并赔偿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

  之所以仅仅判决赔偿4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假开心网的所有用户均来自开心网损失的用户,因此,对开心网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不予采纳。对此观点,开心人公司的代理律师李云德表示,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利益,可以直接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无须进行证明。开心人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开心网已经拥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大的影响力,这完全是基于开心人公司的智慧和创新的结果。被告千橡公司将开心网作为其网站名称,直接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而告千橡公司却不费任何力气就取得了开心人公司经过精心策划、辛勤劳动和开拓创新取得的品牌优势。

  “此案虽然意义重大,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也都认定了被告行为属于侵权,给互联网行业指明了是非标准,但二审并没有支持开心网提出的1000万元赔偿要求,处罚力度明显偏低,难以起到警示作用。”李云德指出,这场官司从表面上看,千橡集团输了,开心网赢了,但从实际效果来看,40万元是买不到3000万用户的。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样的结果可谓既在想像之中,也出乎意料之外,因为相关的法律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对于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举证也格外困难,即使维权成功,胜诉者获得的赔偿也远不足以抵消其所遭受的损失,通常只是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开心网副总裁郭巍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开心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侵权人千橡网景和千橡互联两家公司却以极低的违法成本,损害了开心网的品牌和声誉,如果这样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纠正,将极大地打击互联网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此次开心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的是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净化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环境。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开心网都会将维权进行到底。

【责任编辑: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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