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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文化部正式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落实了2009年9月7日中央编办发出的《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文化部网络游戏主管部门的职责,成为网络游戏行业管理“基本法”。《办法》在延续现行有效做法的同时,明确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的职责、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条件、程序、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方式和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时的审查和备案要求。
通过《办法》可以看出,在“《“三定”规定》”中归属文化部管辖的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得到了系统化的重申和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进行明确定义
《办法》将网络游戏定义为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此定义界定了网络游戏监管的范围。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这是对《“三定”规定》“网络游戏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中文化部职责范围的一个明确界定。
2. 文化部负责网络游戏市场的执法工作
《“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办法》总则第三条也了重申《“三定”规定》,指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办法》则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来落实,使得未来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3. 文化部对网络游戏内容审查职责的重申
《“三定”规定》中对于职责划分有如下描述: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办法》中明确了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但也重申了“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网络游戏与网络游戏出版物一个不同点是“网络游戏出版物是有形的”, 所以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主要职责是落实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对于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审查流程、变更运营、内容变更等的审查流程,使得《“三定”规定》中文化部负责进口网络游戏审批工作(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除外)的规定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