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游等相关产品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以此,避免了网络游戏管理中曾经出现的多头管理、重复审批的现象,明确了网络游戏行业管理与出版管理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刘强处长表示,办法第十条,严格区分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管理的界限。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批,允许其上网。”对于不属于出版物的国产网络游戏,文化部将进行备案管理。刘强处长强调了两个观点:第一,网络游戏不是出版物;第二,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存在着出版环节,出版环节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该办法已明确指出网络游戏的出版环节和非出版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查,但是对网游企业来说,多头管理仍现实存在。
对于进口网游审查更加严格
该办法对进口网络游戏的一些规定是在文化部以往的制度管理基础上的一个法规层级上的固化,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要求与以前一致,只是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一些规定,要求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
二,如需要进行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两万;
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
上述三个条件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