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游行业的规范
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 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的。一方面,该规定提高了网游经营单位的准入门槛,中小网游公司将会受到压制,特别是许多依靠联合运营的小公司会受到冲击,从事网页游戏、手机游戏的小型公司会有冲击,也会使创新型企业放慢进入的速度。另一方面,目前网游行业经过十年的发展,创造商业神话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网游市场上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同质化严重等,网游产品营收增长放缓。在某种程度上提高网游经营单位的准入门槛,长期看来,有利于网游行业进行大洗牌,积极规范行业。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2.65亿,较2008年增长41.5%。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表示,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网络游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网络游戏成瘾,网络游戏内容以及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障等。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网游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