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从事网络发行的,应于2011年1 月31日前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仍从事网络发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取缔,并提交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违法网站。
《通知》指出,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的企业,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对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