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1 17:00 来源:TechWeb 作者:陶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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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法官认为,kaixin.com域名所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与“开心”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不相同,因此一审审理并不存在认定错误。
4月11日消息,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案,审理结果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开心网上诉请求。
去年10月,北京市二中院判定千橡侵犯开心网特有名称权,要求千橡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但仍可沿用kaixin.com域名,同时千橡还被判向开心网(kaixin001.com)赔偿40万元。不过开心网(kaixin001.com)认为一审中部分事实错误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千橡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改判赔偿开心网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且进行公开道歉。
对此,北京高院法官认为,kaixin.com域名所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与“开心”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不相同,因此一审审理并不存在认定错误,因此对开心网提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而在赔偿金额方面,法官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开心网的全部注册用户数均系“开心网”(kaixin001.com)损失的用户数,开心网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对于要求提高赔偿金额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